时间: 2025-06-03 浏览量:947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浙大妇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纪委将陆续推出纪法学习教育问答,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帮助患者优先检查违规吗?
纪法解读
就医秩序关系患者的就医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挂号、预约、候诊是就医最正常不过的流程,本是患者就医普遍遵循的准则。然而,一些健康管理公司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拉拢腐蚀医院工作人员优先安排检查,严重破坏公平的就医秩序。
《九项准则》规定:“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广大医院工作人员切莫因小失大、贪利忘“义”。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