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27 浏览量:972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浙大妇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纪委将陆续推出纪法学习教育问答,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科室可以接受供应商捐赠吗? 纪法解读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纪法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