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28 浏览量:870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浙大妇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纪委将陆续推出纪法学习教育问答,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虚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违反什么规定?
纪法解读 近年来,各级医保部门查处了一大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件。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有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是故意为之,有的是无心之举,但无论事出何因,均已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合理合规的医疗收入是持续提升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重要保障。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是定点医疗机构应有之责,也是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纪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