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不过夕阳红
离退休是体验、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
是老有所为、余热生辉的时候
然而部分离退休党员干部却松了纪律的“弦”
应知
退休不是“隐身衣”
监管没有“空窗期”
......
案例一:沉溺毒品 李某为一名已退休的公职人员,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查实其多次在自家书房、招待所等地单独或与他人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拘留。后依纪依法,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廉洁提醒: 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退休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的严重危害性,保持严肃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做到慎微慎独,守好退休“生活关”,切勿坠入“深渊”。 案例二:酒后“狂飙” 柏某是某法院退休职工,某日饮酒后驾车,发生刮碰后逃逸,后被交通民警抓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后依纪依法,柏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廉洁提醒: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退休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的“红线”面前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牢记酒驾醉驾不是一条回家的路,而是一条违法犯罪的路。 案例三:期权“变现” 2011年,廖某结识某市规划局局长白某。为承揽工程,廖某多次找白某帮忙。经白某打招呼,廖某顺利揽下了总造价为4000余万元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廖某多次向白某表示要感谢他,白某以“老规矩”——等退休之后再说为由,打起腐败“时间差”。白某2015年退休后,廖某分3次送给他150万元“感谢费”。后依纪依法,白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廉洁提醒: “期权腐败”实质是避免权钱“直接”交易,试图躲过党纪国法的惩处,严重危害健康的政治生态。干部任职有期限,惩治腐败无时限。对于搞“期权腐败”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管其离职多久、身在何处,一经查处必将受到纪法的严厉惩治。 案例四:为人谋利 马某退休后,利用所任职务的职权影响,为有关公司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顾问费”、高价卖房等方式收受有关公司和个人贿赂款共计140余万元。后依纪依法,马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即便在本人退休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仍然需要监督。因此,退休党员干部不能放松自我要求,在兼职任职、继续从业方面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让自己的经验特长,以正确方式发挥余热。 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廉洁奉公的要求不是一阵子而是一辈子。离退休党员干部都应把握好“为”与“不为”的界限,既要将党纪国法作为行为的“红线”,心存畏惧,知止善止,让权力的“保质期”止于退休,又要时刻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德服人,率先垂范,莫把“发挥余热”变成“滥用余威”,莫使“老有所为”变成“老有胡为”。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来源:“长江航运”微信公众号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